(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公安工作的政策、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領導和指揮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響全市社會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形勢,制定對策和措施,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全市公安隊伍管理和建設工作,并按規定權限管理干部;實施對干部的監督;督導全市公安機關樹立良好風尚。 (四)負責案件偵查、偵破工作;偵辦各類刑事犯罪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經濟犯罪案件和食品藥品與環境犯罪案件。 (五)負責全市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參與、協調、處置各類治安事故和群體性事件,依法查處破壞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開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治安保衛工作。 (六)依法承擔執行刑罰工作;開展看守所、拘留所等管理工作。 (七)按規定負責戶政管理和出入境管理工作。 (八)組織開展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公安機關的指揮系統和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建設。 (九)組織實施全市公共信息網絡的安全保護工作;監督、檢查、指導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 (十)擬訂公安機關裝備和經費保障標準,擬訂相關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十一)組織實施公安機關開展禁毒、緝毒工作;承擔市禁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公安機關對恐怖活動的防范、偵察工作;承擔市反恐怖工作的日常工作。 (十三)負責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按規定負責車輛登記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重要基礎設施、重點建設工程的安全保衛工作。 (十五)負責來我市的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以及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安全警衛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 (十六)按照規定權限領導全市公安消防部隊,按照規定權限管理公安邊防部隊。對武警部隊執行公安任務實施領導和指揮。 (十七)領導和管理列入市公安局序列的公安機構業務工作和隊伍建設工作。 (十八)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九)職能轉變。取消已由國務院、省、煙臺市和海陽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