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政發〔2021〕32號
各鎮區街道(管委、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
現將《海陽市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陽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海陽市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明確各級人民政府(管委、辦事處)及其有關部門、單位以及中央、省屬駐煙有關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健全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煙臺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煙臺市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管委、辦事處)及其有關部門、單位以及中央、省屬駐海有關單位(以下簡稱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應當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堅持屬地監管與分級監管相結合、以屬地監管為主。
第四條 安全生產工作實行一崗雙責制度。各級人民政府(管委、辦事處)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區域和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第二章 政府職責
第五條 市政府和各鎮區街道政府(管委、辦事處)負責本區域安全生產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實施安全發展戰略,將安全生產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研究制定安全生產制度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加強安全生產行政執法隊伍的職業化和專業化建設;
(四)推動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運行,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重點行業、領域專項整治,打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五)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體系,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依法組織或者委托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六)落實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并納入年度財政預算,按照規定執行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崗位津貼;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市政府和各鎮區街道政府(管委、辦事處)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作為本級政府(管委、辦事處)安全生產議事協調機構,在本級政府(管委、辦事處)領導下開展下列工作:
(一)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安全生產工作部署;
(二)研究部署、指導協調本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有關安全生產的制度、措施建議;
(三)組織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組織、指導年度安全生產考核工作,并向本級人民政府(管委、辦事處)提出獎懲建議;
(五)督促檢查下級和本級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落實情況,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和專項整治,對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
(六)根據本級政府(管委、辦事處)安排,向下級和本級有關部門發出通報,對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約談;
(七)承辦本級人民政府(管委、辦事處)交辦的其他事項。
安委會辦公室設在應急管理部門,為本級人民政府(管委)安委會的辦事機構,負責安委會日常工作。
第七條 鎮區街道政府(管委、辦事處),港區、風景區、自然保護區等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工作的機構,對本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三章 部門職責
第八條 市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安全生產政策和規劃,加強安全生產宣傳和對安全生產輿情的引導、管控,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二)依法實施涉及安全生產的行政許可,加強對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審批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并對許可事項進行事中事后監管;
(三)依法開展涉及安全生產的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整改事故隱患,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四)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參與或者組織事故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依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本部門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五)受理安全生產舉報投訴,進行事故統計;
(六)負責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
(七)國家和省、煙臺市規定的其他職責。
負有行業、領域管理職責的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將安全生產工作作為行業、領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切實承擔起安全管理的職責,制定實施有利于安全生產的法規標準、政策措施,指導、檢查和督促企事業單位加強安全防范;其他有關部門結合本部門工作職責,為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市政府各有關部門除履行以上安全生產職責外,同時負責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九條 市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分級分類監督管理的要求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海陽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中央企業四級及以下單位、省管企業三級及以下單位和除煙臺市管企業總部(總公司、集團公司)之外的其他企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條 市應急管理局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安全生產規劃,對上級制定的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及有關標準、規程宣傳并監督實施,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建設工作。
(二)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市政府有關部門和鎮區街道政府(管委、辦事處)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巡查、考核工作。負責全市性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專項督查和全市安全生產統計分析工作。
(三)負責非煤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工作,依法組織并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對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五)負責監督檢查職責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對安全評價、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等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六)指導應急救援預案體系建設,組織編制總體應急救援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應急物資儲備和救援裝備規劃并組織實施。
(七)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完善全市安全生產和自然災害救援體系,統一協調指揮應急救援隊伍,統籌應急救援力量建設,銜接駐海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八)牽頭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系統,督促各級嚴格落實監測預警、災情報告、事故報告等制度。
(九)依法組織指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組織開展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
(十)參與區、市間應急救援合作。
(十一)指導、監督鎮區街道政府(管委、辦事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十二)負責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三)承擔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負責將安全生產納入防震減災規劃和計劃并組織實施。
(十五)負責地震監測設施的安全運維和管理,做好震情的監測預警預報工作。
(十六)負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監管。
(十七)協助制定地震應急救援預案并檢查落實情況,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防范地震引發生產安全事故工作。
(十八)依法查處在已劃定的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爆破、采礦、采石、鉆井、抽水、注水等影響地震觀測環境的違法行為。
(十九)負責防震減災知識的普及和宣傳教育工作。
第十一條 市發展和改革局履行下列職責:
(一)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會同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做好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立項審批工作。
(二)按照職責分工,參與對不符合有關礦山工業發展規劃和總體規劃、不符合產業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
(三)負責全市能源行業安全生產管理。組織擬訂全市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擬訂全市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產業政策及相關標準,嚴格行業準入條件,提高行業安全生產水平。
(四)依法主管全市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工作,負責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督促石油天然氣管道企業履行管道保護主體責任。指導、督促油氣輸送管道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日常安全管理。協同相關部門開展油氣輸送管道保護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等工作,保障管道安全運行。
(五)負責擬訂全市核電發展規劃及火電、風電、電網和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規劃、計劃、有關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全市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安全管理工作。
(六)研究提出全市有關能源重大項目布局的建議,參與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核準、審核有關工作。
(七)負責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八)負責由市發展和改革局核準備案的電力建設工程項目(房屋建筑工程除外)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電力市場建設、電力需求側管理和電力調度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市糧食和物資儲備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全市糧食流通、加工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承擔市級物資儲備承儲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管責任。
(二)組織實施市級戰略和應急儲備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落實有關動用計劃和指令。
(三)負責研究分析全市糧食和市級物資儲備安全生產形勢,組織實施相關安全生產政策、制度和技術規范。
(四)負責全市糧食流通、加工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市教育和體育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教育系統的安全監督管理。加強所管理學校(含幼兒園)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督促學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負責直屬院校安全監督管理。
(二)將安全教育納入學校教育內容,指導學校開展安全教育活動。
(三)監督所管理學校及其教學、科研、實驗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強學生實訓實習期間的安全管理。
(四)負責指導學校做好學生在?;顒?、學校組織的校外社會實踐活動的應急救援預案編制、活動審批報備、安全教育以及學生生命財產安全保障等。
(五)加強安全科學與工程相關學科建設,加快培養礦山、化工等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相關專業人才。
(六)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會同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
(七)負責教育系統安全管理統計分析,配合公安等部門查處非法營運校車行為,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市科技局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和本級科技創新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指導安全生產重大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安全生產科研成果的轉化應用。
(三)加大對安全生產重大科研項目的投入,引導企業增加安全生產研發資金投入。
第十五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工業行業管理,按照規定組織實施相關行業準入和行業規范管理,在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法規標準、行政許可等方面推進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督促工業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指導督促工業行業排查治理安全生產隱患。
(二)負責工業和信息化領域企業技術改造管理,實施傳統產業技術改造,淘汰落后工藝和產能,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和布局調整,指導工業企業抓好本質安全工作,督促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三)按權限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管理工作。
(四)按規定權限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工作和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監督管理,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銷售(含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為。
(五)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嚴格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許可。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安全(應急)產業發展。
(六)負責相關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市公安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擬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規定,預防和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維護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開展機動車輛(不含拖拉機)、駕駛人管理工作,組織指導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二)督促指導派出所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轄區內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三)依法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四)依法對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及煙花爆竹道路運輸、燃放環節實施安全監管,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購買、運輸、使用(含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為和非法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五)依法對相關大型群眾性活動實施安全管理。
(六)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有關職責。
(七)依法查處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治安、刑事案件。
(八)負責公安機關有關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九)負責海陽市看守所、拘留所的安全生產管理和統計分析工作。
第十七條 市民政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民政系統的安全監督管理。在擬訂相關民政事業發展地方性法規及政府規章草案、政策、規劃、標準時,將安全生產納入其中并組織實施。
(二)指導養老服務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殯葬服務機構等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其落實安全責任和防范措施。
(三)負責民政系統安全管理分析,依法組織或參加民政服務機構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各級民政部門參與安全事故處置工作。
第十八條 市司法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市政府和各部門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
(二)負責有關安全生產政府規范性文件解釋的具體承辦工作,承辦申請政府裁決的有關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案件,指導、監督安全生產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三)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納入公民普法內容,協調推動有關部門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宣傳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指導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所等提供安全生產法律服務。
(四)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安全生產統計分析。
第十九條 市財政局(市國資局)履行下列職責:
(一)健全支持安全生產工作的財政政策,完善安全生產投入保障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風險防控、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和監管監察能力建設的支持。
(二)健全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經費保障機制,將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保障范圍。
(三)按照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責,負責指導督促市屬企業(市國資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等,指導督促市屬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和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四)督促市屬企業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開展市屬企業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業績考核。
(五)依照有關規定,參與或組織開展市屬企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的檢查、督查,督促企業落實各項安全防范和隱患排查治理措施。
(六)參加市屬企業重大事故的調查,負責落實事故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
(七)督促市屬企業做好統籌規劃,把安全生產納入中長期發展規劃,保障職工健康與安全,切實履行社會責任。
第二十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履行下列職責:
(一)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對安全生產、事故救援和防災減災救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二)執行上級工傷保險政策、標準并組織實施,依法推進企業參加工傷保險、開展工傷預防。
(三)指導農民工安全培訓教育。
(四)指導職業培訓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導開展安全知識和技能教育培訓。
(五)配合有關部門完成安全工程系列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工作,做好安全工程系列繼續教育專業科目備案工作;配合支持有關部門實施安全生產領域技能人才規劃、獎懲等相關政策。
(六)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關于安全生產領域職業資格考試相關政策,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注冊安全工程師的考試報名、資格審查及證書辦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森林資源監測保護服務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組織編制實施礦產資源規劃,合理布局探礦權和采礦權。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加強對地質勘查活動的監督檢查。
(二)負責對無采礦許可證和超層越界開采、資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的礦井的關閉工作以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會同相關部門組織指導并監督檢查廢棄礦井的治理工作。
(三)按照分級負責原則,按職責負責組織查處重大越界勘查、無證勘查開采、越界采礦等違法違規行為,維護良好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
(四)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負責地質災害預防、治理工作。
(五)指導開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開展防火宣傳教育、防火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
(六)將安全生產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指導高危行業建設項目規劃選址。
第二十二條 煙臺市生態環境局海陽分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依法對廢棄危險化學品等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等進行安全監督管理。
(三)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井關閉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負責礦業固體廢物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四)組織、指導、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次生環境事件的污染處置和環境質量應急監測。
(五)指導督促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和相關企業單位對重點環保設施、項目組織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及隱患排查治理。
(六)負責生態環境安全應急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指導行業企業加強安全生產工作,依法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參照國務院規定職責分工,鐵路、交通、水利、民航、電力、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除外)。負責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全市建筑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建筑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
(二)負責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用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使用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三)負責建筑施工、建筑安裝、建筑裝飾裝修、建設監理等建筑業和房地產開發、物業服務、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遷等房地產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指導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
(四)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危房改造及鄉村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五)負責特殊建設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工作。指導、監督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
(六)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設防監督管理工作。
(七)負責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八)負責城鎮燃氣行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指導農村管道天然氣工程質量和運行安全。
(九)組織管理全市人防工程建設,負責人防工程設計、監理、質量和單建人防工程安全監管有關工作。
(十)組織人防平戰結合和防空防災一體化建設,負責人防直屬工程平戰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參與政府應急管理和城市防災救災、搶險救援工作。
(十一)負責人防工程拆除、報廢工作的安全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市政公用行業(含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城市照明、供水、供熱、排水及污水處理、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安全生產工作。
第二十四條 市交通運輸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全市公路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擬訂并監督實施公路行業安全生產政策、規劃和應急救援預案。負責職責范圍內公路、地方鐵路、城市軌道交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道路運輸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對有關道路運輸企業和出租汽車、道路班線客車、旅游包車、危險品運輸車等營運車輛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關職責,指導有關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
(三)負責公路建設工程的安全監管工作,指導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管理和維護,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指導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的安全監管工作。
(四)負責職責范圍內危險化學品運輸監管工作,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實施監督,按權限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相關人員資格認定工作。
(五)按照職責分工指導并組織開展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指導各地組織實施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指導或配合有關部門查處車輛超限超載和打擊無牌、無證、報廢車輛營運等違法行為。
(六)指導協調鐵路道口監護管理和綜合治理。
(七)負責河道采砂影響管養的橋梁或公路通行安全的的管理工作。
(八)依法參與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九)負責職責范圍內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負責全市郵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郵政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郵政快遞服務標準,負責全市郵政行業運行安全的監測、預警和應急管理,保障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依法監管郵政市場,監督檢查寄遞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落實安全保障制度情況,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物品等違法違規行為。負責郵政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市水利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指導水利行 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大壩的安全監管。
(二)負責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三)組織指導骨干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鑒定和驗收,組織指導縣城骨干河道堤防、重要病險水庫、重要水閘的除險加固。
(四)按職責分工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進行監管。
(五)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市農業農村局(市果業發展服務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全市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擬訂農業行業安全生產政策、規劃和應急救援預案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市種植業、畜牧業、農業機械化等農業產業的監督管理。指導糧食等農產品生產。負責農產品(不含漁業產品)質量安全和相關農業生產資料、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
(三)負責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對農業機械使用進行監督檢查,組織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指導農業機械作業安全,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農用機動車輛無牌無證、違法載人等行為。
(四)負責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農藥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農藥科學合理使用。負責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等畜牧業投入品生產、經營、使用(水產養殖使用除外)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畜牧獸醫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畜禽養殖、屠宰環節安全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畜禽收購、運輸和屠宰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六)負責農業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市海洋發展和漁業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海域使用、海島保護利用和海域、海島、海岸線修復工作,開展海洋生態預警預測、災害預防、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負責海洋觀測預報、預警監測和防災工作;發布警報和公報,參與重大海洋災害應急處置。
(二)對海洋資源保護利用進行監督管理。參與海上應急救援,按規定權限調查處理海洋生態破壞相關事件等。
(三)負責全市漁業監督管理。負責水產養殖中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其它漁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食用水產品從養殖、捕撈等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四)負責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漁業船舶、漁港及漁港水域、漁業船員安全進行監督管理;承擔職責范圍內漁業應急處置和漁業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五)負責職責權限內漁業船舶安全技術狀況檢驗、漁業船舶登記工作及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監督指導漁船船員的安全培訓;
(六)協助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漁港消防安全監管;督促漁港管理責任單位、各漁業企業和漁民做好漁船停泊漁港期間的防火工作。
第二十八條 市商務局履行下列職責:
(一)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商貿服務業(含餐飲業、住宿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按有關規定對拍賣、展覽、汽車流通、舊貨流通和成品油流通等行業進行安全生產管理,指導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督促商貿、流通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管理,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二)指導成品油流通工作,嚴格成品油流通領域市場準入。
(三)督促指導對外投資企業加強境外投資合作項目安全生產工作。
(四)配合有關部門對商貿、流通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十九條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融媒體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文化和旅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文化市場和旅游行業實施安全監管。組織制定文化市場和旅游行業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加強應急管理。
(二)負責所屬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對文藝演出單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博物館、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影劇院、文化館等公共文化娛樂場所進行安全監督管理。
(三)會同有關部門對旅游安全進行綜合治理,配合有關部門加強旅游客運安全管理。負責旅行社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推動協調相關部門加強對自助游、自駕游等新興業態的安全監管。依法指導旅游景區建立具備開放的安全條件,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旅游景區內游樂園安全隱患排查整治。
(四)負責旅游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的宣傳,配合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安全生產重大宣傳活動。
(五)負責指導、監督廣播電視機構及設施設備安全管理,指導、協調重大廣播電視活動,制定廣播電視有關安全制度和處置重大突發事件預案并組織實施。
(六)負責文化市場、文化系統和旅游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組織、指導廣播電視機構及新聞媒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配合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安全生產重大宣傳活動,加強安全生產公益宣傳,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八)負責指導、監督廣播電視機構及設施設備安全管理,指導、協調全市性重大廣播電視活動,制定廣播電視有關安全制度和處置重大突發事件預案并組織實施。
(九)組織、指導廣播電視機構及新聞媒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配合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安全生產重大宣傳活動,加強安全生產公益宣傳,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三十條 市衛生健康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衛生健康系統安全管理工作。指導醫療衛生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等加強安全管理,做好醫療廢棄物、放射性物品的安全處置管理。負責直屬醫療機構安全監督管理。
(二)負責職責范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及實驗室生物安全的安全監管工作。
(三)協調指導生產安全事故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對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
第三十一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權限負責或指導行政審批服務部門依法辦理涉及安全生產前置審批事項的市場主體登記注冊。
(二)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商品交易市場的安全檢查和促進市場主辦單位依法加強安全管理。
(三)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的資質資格。
(四)負責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對煙花爆竹實施質量監督。
(五)依法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對轄區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點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六)負責全市藥品零售和使用環節監督管理工作。依職責指導和監督實施藥品零售、使用質量管理規范。指導區市藥品零售使用環節檢查以及相關問題產品處置。
(七)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需要,組織制修訂安全生產地方標準。
(八)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對有關前置許可審批部門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生產經營單位,根據有關部門的通知,配合主管部門依法督促其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對于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未經安全生產(經營)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
(九)配合有關部門委托相關技術機構開展風險評估、檢驗檢測等技術服務工作,為小型游樂設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導和服務。
(十)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統計分析,按照規定權限組織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
第三十二條 市氣象局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聯動機制,根據天氣氣候變化情況及防災減災工作需要,及時向各有關區域和部門提供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等信息,為有關區域和部門發布各類突發事件預警信息提供平臺。負責為安全生產預防控制和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氣象保障服務。
(二)依法履行所監管領域雷電災害防御的監督管理職責,組織制定有關安全生產政策措施并監督實施,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
(三)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活動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活動審批監督管理。組織制定有關安全生產政策措施并監督實施。負責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期間的安全檢查和事故防范。
第三十三條 市綜合執法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戶外廣告的安全監督管理。
(二)依據城市管理領域、城鄉規劃領域、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農業領域、畜牧領域、水政領域、文化領域、市場領域、環保領域、旅游領域、人防領域的法規和規章行使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權及部分監督檢查權。
第三十四條 市總工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反映勞動者的訴求,指導各級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二)調查研究安全生產工作中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參與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有關安全生產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規草案的擬定工作。
(三)指導各級工會參與職工勞動安全衛生的培訓和教育工作。開展群眾性勞動安全衛生活動,動員廣大職工開展群眾性安全生產監督和隱患排查,參與落實職工崗位安全責任,推進群防群治。
(四)依法參加有關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代表職工監督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三十五條 市消防救援大隊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全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承擔消防重點單位的安全監管職責,負責重要會議、大型活動消防安全保衛工作。
(二)承擔火災事故消防救援職責,參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搶險救援工作,負責指揮調度消防火災事故救援工作。
(三)組織開展消防救援戰術研究、執勤備戰、訓練演練等工作,組織指導社會消防力量建設。
(四)負責火災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海陽海事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和執行國家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設施檢驗、環境保護、海洋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按照授權負責轄區內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處置及調查處理的組織、指揮和協調工作。負責組織、指導或具體實施轄區船舶防臺、水上搜尋救助及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水上交通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海陽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
(三)管理、指導或具體負責轄區內“船旗國”“港口國”管理、船舶安全檢查、國際航行船舶進出口岸查驗、國內航行船舶進出港報告、強制引航監督、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和其他貨物安全監督、靠泊安全監督、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監督等工作。
(四)管理、指導轄區內“沿岸國”管理、海區(或水域)巡邏、通航環境管理與通航秩序維護、水上水下施工作業審核及監督管理、錨地和重要水域劃定、航行警(通)告發布等工作。
(五)按照授權負責轄區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 市體育運動服務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體育行業安全管理工作。
(二)對公共體育場館、公共體育設施安全運行進行監督管理,對承建的體育場館、設施建設工程進行安全管理。
(三)對承辦的體育賽事和活動、體育彩票銷售進行安全管理。
(四)監督指導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負責本系統所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 市機關事務服務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直接管理使用的辦公區、居住區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負責直接管理使用的公務用車的安全管理有關工作。
第三十九條 市港航服務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港口安全生產行業監督管理;負責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資質審批;依據權限,對新建、改建或擴建從事港口危險貨物建設項目(批發、零售建設項目除外)的審查、審批;負責港區內危險貨物倉儲企業(批發、零售除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負責水路運輸企業經營資質的審核和申報、審批,對水路運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三)負責水運工程建設市場管理,對全市港口工程建設市場秩序實施行業安全監督管理。
(四)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海上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和執法行動,組織監督港口安全隱患治理。
(五)指導有關港航運輸企業安全評估、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
(六)對碼頭區域內的危險化學品、港區內僅與危險化學品碼頭相連的儲罐部分、在港區陸上專門為港口企業的裝卸設備和非營運車輛服務的加油站實施安全監管。
第四十條 煙臺市海陽公路建設養護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職責范圍內公路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負責職責范圍內公路安全設施建設、維護及安全管理工作,組織監督公路危橋、危險路段、事故多發路段安全隱患治理。
第四十一條 市供銷合作社履行下列職責:
(一)做好所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指導本系統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條 煙臺銀保監分局海陽監督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職責分工,承擔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二)配合有關部門對保險機構承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參與風險評估和事故預防等相關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三)指導保險業積極宣傳推廣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持續優化產品和服務,為安全生產提供保險保障。
第四十三條 市供電公司履行下列職責:
(一)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加強安全生產宣傳,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二)負責公司產權內電力設備設施建設運行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三)配合市政府和電力行業管理部門加強安全用電、科學用電管理,并提供技術指導。
(四)參與電力事故搶險救援工作。
第四十四條 市煙草專賣局履行下列職責:
負責煙草專賣局(公司)系統內卷煙經營、煙葉生產經營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十五條 海陽火車站、海陽北站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管轄范圍內鐵路安全管理,負責鐵路運輸安全、設備質量安全以及職工勞動安全管理,承擔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二)負責管轄范圍內鐵路運輸統一調度指揮,承擔管轄范圍內鐵路客貨運輸經營管理及國家、山東省規定的公益性運輸、關系民生的重點運輸和特運、專運、搶險救災運輸等任務的安全管理責任。
(三)協調組織開展管轄范圍內的鐵路沿線安全綜合治理和相關鐵路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四)參加管轄范圍內鐵路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組織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四十六條 海陽海關履行下列職責:
負責對進出口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及時將發現的監管貨物、作業區域安全隱患問題通報、移送相關主管部門,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應急處置。
第四十七條 市委黨校、團市委、市婦聯、中國人民銀行海陽市支行、中石化海陽分公司、聯通公司、移動公司、電信公司、郵政公司、黃金資產管理服務中心、威青高速海陽養護清障中心、海陽隧道管理所等依照有關規定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為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部門、單位,按照市委、市政府批準的部門“三定”規定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負責本行業領域或本部門本單位、本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新興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根據核準備案權限確定監督管理部門”原則,由海陽市有關部門根據職責監督管理,如上級有新政策、新規定,依政策、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監督與責任追究
第四十九條 市政府和各鎮區街道政府(管委、辦事處)應當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分析、部署本區域防范生產安全事故工作。會議決定事項作為安全生產有關檢查、考核的依據。
第五十條 市政府和各鎮區街道政府(管委、辦事處)應當定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情況。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情況,每年年底前提交當年度安全生產工作報告。
第五十一條 市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考核制度,完善考核指標體系。
第五十二條 本區域和本行業、領域發生較大以上事故或者連續發生一般事故的,有關鎮區街道(管委、辦事處)和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向市政府作出檢查。
第五十三條 各鎮區街道政府(管委、辦事處)和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對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約談:
(一)本區域和本行業、領域發生較大以上事故或者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本區域和本行業、領域連續發生一般事故且影響重大的;
(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的;
(四)不執行事故掛牌督辦指令的;
(五)不落實事故責任追究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條 各鎮區街道政府(管委、辦事處)和有關部門未按照本規定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涉及安全生產的行政許可、行政執法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未依法履行重大事故隱患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未有效組織或者參與事故救援,導致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擴大的;
(四)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五)阻撓、干涉事故調查處理或者責任追究的;
(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為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有關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部門規章、“三定方案”對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五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1年1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8日。海陽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6日印發的《海陽市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規定》(海辦發〔2016〕31號)和2019年8月27日印發的《關于調整〈海陽市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規定〉的通知》同時廢止。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由海陽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