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陽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煙臺百姓醫藥有限公司海陽四十八店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案件信息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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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海市監罰字〔2021〕149號 當事人:煙臺百姓醫藥有限公司海陽四十八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6873XXXXXX262 營業場所:海陽市東村街道辦事處涼山后村 負責人:劉其鵬 2021年11月12日,我局接到《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交辦通知書》(煙市監交辦〔2021〕X13號),顯示經市局暗訪發現當事人處方藥銷售不規范,要求我局依法處理。我局接到通知后,于2021年11月16日對當事人進行了現場檢查?,F場調取了當事人的銷售記錄,發現當事人于2021年9月24日未憑處方銷售過醋酸地塞米松片。本局當日予以立案調查。同日,對當事人的店長進行了詢問調查。2021年11月23日案件調查終結。 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5月份銷售給海陽市第三人民醫院上述產品10包,銷售價格為25元每包,貨值金額為250元,違法所得250元。每包產品均為獨立包裝,銷售時均未附說明書。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藥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店長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 2.《現場檢查筆錄》1份3頁,證明當事人存在違法事實; 3.《詢問筆錄》1份2頁,證明當事人違法行為確實存在; 4.當事人藥品銷售電子系統相關數據截圖照片6張,證明該藥店銷售過處方藥; 5.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交辦通知書1份2頁(附暗訪視頻),證明當事人存在違法行為; 6.《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當事人接受電子送達。 以上證據1、2、3、4、6已由店長簽字確認。 2021年12月2日,我局對當事人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海市監罰告〔2021〕142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陳述和申辯。 本局認為: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分類管理規定的要求,憑處方銷售處方藥?!钡囊幎?,構成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違法行為,應按照《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藥品零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敝幎ㄟM行處罰。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當事人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一年以上,根據《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應當認定情節嚴重。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現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罰款1000元,上繳國庫。 當事人應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行政處罰決定書到海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財務科領取“山東省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微信關注“山東財政”公眾號,“非稅繳費”功能欄,將罰沒款上繳國庫;或者持“山東省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到代收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將罰沒款上繳國庫。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拒不繳納的,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海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直接向海陽 市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或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 海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