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陽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海陽市好德大藥房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案案件信息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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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海市監處罰〔2021〕148號 當事人:海陽市好德大藥房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類型:個人獨資企業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6875XXXXX330P 住所:山東省煙臺市海陽市區海河路69號 投資人:叢萌萌 2021年11月12日,我局接到《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交辦通知書》(煙市監交辦〔2021〕X13號),顯示經市局暗訪發現當事人處方藥銷售不規范,要求我局依法處理。我局接到通知后,于2021年11月16日對當事人進行了現場檢查?,F場調取了當事人的電子系統銷售記錄,發現當事人于2021年9月24日未憑處方銷售過哈西奈德乳膏1盒。執法人員將當事人自2020年10月1日以來的處方藥的銷售記錄與處方箋一一核對,未發現其他問題。本局當日予以立案調查。同日,對當事人的投資人進行了詢問調查。2021年11月23日案件調查終結。 經查,當事人涉嫌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藥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投資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 2.《現場檢查筆錄》1份3頁,證明當事人存在違法事實; 3.《詢問筆錄》1份2頁,證明當事人違法行為確實存在; 4.當事人藥品銷售電子系統相關數據截圖照片1張,證明該藥店銷售過上述處方藥; 5.隨貨同行單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購進哈西奈德溶液和哈西奈德乳膏渠道合法及購進數量; 6.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交辦通知書1份2頁(附暗訪視頻),證明當事人存在違法行為; 7.《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予以證明當事人接受電子送達。 2021年12月2日,我局對當事人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海市監罰告〔2021〕141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陳述和申辯。 本局認為: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分類管理規定的要求,憑處方銷售處方藥?!钡囊幎?,構成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違法行為,應按照《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藥品零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敝幎ㄟM行處罰。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取證,如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且初次違法,社會危害輕微,根據《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八)項的規定,應當認定情節較輕。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現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警告。 當事人應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行政處罰決定書到海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財務科領取“山東省非稅收入繳款書(罰沒專用)”,并持“山東省非稅收入繳款書(罰沒專用)”到代收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將罰沒款上繳國庫。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拒不繳納的,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海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直接向海陽 市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或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 海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3日 |